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成都众联慧燊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1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板仓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林富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众联慧燊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瑞通路124号1幢9层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娴,董事长。
本院受理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众联慧燊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众联慧燊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川031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众联慧燊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71887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曾 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罗思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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