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29民初145号之一
原告:重庆圣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65920351B。
法定代表人:刘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志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煊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鸡鸣乡茶坪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5YY4P37G。
法定代表人:周玥。
原告重庆圣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煊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圣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圣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杨小洁
人民陪审员 赵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谢 佳
书 记 员 段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