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29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圣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商业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65920351B。
法定代表人:刘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向智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圣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民再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不当得利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限期到庭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实现执行标的0元,未实现执行标的为308,7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必须取决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财产调查、执行措施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229执1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兰
审 判 员 王世君
审 判 员 张 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致方
书 记 员 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