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5民初8910号
原告:XX玉,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正街42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长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望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玉诉被告重庆长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玉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XX玉负担。
审判员游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