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长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5民初780号
原告重庆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31号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646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长寿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长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179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钟文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