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法民初字第06867号
原告重庆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31号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6466-8。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长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917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刘乙,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重庆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