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经开执民字第1038-1号
申请执行人:*州华庭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韩勤。
被执行人:***。
*州华庭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经开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州华庭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之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信息。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3803.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执民字第10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