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庭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庭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907号
原告:杭州华庭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讯美科技广场2栋2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96669454E。
法定代表人:韩勤。
被告:中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南山大道1153号天源大厦A栋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839452。
法定代表人:肖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庭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庭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中建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7460.09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的保单号为ASHZ001Z0120Q000603D的《保单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中建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57460.0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