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03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庭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勤。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112514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