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绿水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4民初3097号
原告:重庆绿水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五湖村17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
法定代表人:**。
重庆绿水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货款12307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230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合同,2017年4月28日签订补充合同,原告给被告制作、运输、安装水处理设备。甲方如约履行了生产、运输、安装调试污水处理设备的义务,但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综上,原、被告已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现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已在《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项目所在地管辖,而该项目所在地为重庆市永川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在《设备采购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项目所在地按司法程序解决”等内容,经核实,《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甲方即本案被告的项目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原、被告双方对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本院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代国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