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欧冠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642号
原告:上海欧冠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美,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负责人。
原告上海欧冠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欧冠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冠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陆梦琦
书 记 员  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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