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6280号
原告: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东路2号涉外商务区B1栋18-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MD01193405。
负责人:胡政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星,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朴26幢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55519A。
法定代表人:张晓。
原告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张雪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田甜
书记员蒋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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