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788号
 
原告: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东路2号涉外商务区B1栋18-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MD01193405。
负责人:胡政武,主任。
被告: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26幢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55519A。
法定代表人:张晓,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德誉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  颖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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