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81民初2792号
原告:灯塔市恒兴沥青搅拌站,住所地灯塔市***街道朝官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022MA0U4HHD7G。
法定代表人:**,系站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盖州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盖州市清河大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667255423N。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63年06年03日出生,住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灯塔市恒兴沥青搅拌站与被告盖州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灯塔市恒兴沥青搅拌站于2023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灯塔市恒兴沥青搅拌站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灯塔市恒兴沥青搅拌站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