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鑫建设有限公司

***与仙游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22民初427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仙游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8305836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福建国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崇圣村九坎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927855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仙游县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国鑫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8元,减半收取计5244元,由***负担。
审判长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