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泰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于泉久、桓仁泰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522民初2711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桓仁泰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镇八里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于泉久、桓仁泰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柳霖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