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9民催54号
申请人杭州聚宝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沈建方。
申请人杭州聚宝家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新湾支行于2018年1月8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3375/25011174的银行本票(票面金额19000元,申请人杭州聚宝家电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政府结算专户)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聚宝家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聚宝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