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民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园前东路**号鸿兴大厦*楼**号。
法定代表人:赖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才,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新华北路茶叶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霞,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蓉,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韶关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光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光明电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3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韶关光明电梯公司与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电梯(包括附体、人行道)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免费保修期为18个月,现涉案电梯在投入使用的第二天即出现故障,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费保修期范围。原审法院应审查电梯发生故障的原因,以便确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费保修范围,韶关光明电梯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维修责任。另外,对于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另行聘请第三方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修复费用是否应予以扣减等问题均应一并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203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韶关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0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焦晓巍
审判员 危 晖
审判员 李飞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