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黑石山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终4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黑石山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黑石山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石山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色公司)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渝0116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黑石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事实与理由为:1、装修质量出现问题,系被上诉人采取的工艺不当造成,与上诉人提供的材料质量无关;2、上诉人并未同意按照卫生间拆除重做鉴定总造价的六分之一来计算损失费。
天色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同意按照卫生间拆除重做鉴定总造价的六分之一来计算损失费并无依据,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整改维修损失费用,属于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查*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渝0116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市黑石山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8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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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商雪梅
审判员于利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