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1民初3694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1幢3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7789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岷,男,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交纳4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