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38-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频。******
上诉人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色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天色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万怡主审,与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天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高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色公司一审诉称:2013年9月14日,高频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景馨苑B1栋8-3号的房屋发包给天色公司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工程款为105000元。2014年3月13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结算,高频已向天色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元,尚拖欠工程款15000元。天色公司要求判决:高频支付工程款15000元及违约金(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进行计算)。******
高频一审辩称:本案工程尚未完工,高频在施工工人的要求下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单。2014年5、6月份左右,高频实际入住,但发现房屋存在返潮、起泡等质量问题。高频多次要求天色公司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整改,但天色公司并未整改,故,高频不应支付天色公司剩余工程款15000元。且,高频并未收到天色公司邮寄的工程催款函、律师函,高频对违约金不认可,不要求调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天色公司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12000000元及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的施工。******
2013年9月14日,高频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景馨苑B1栋8-3号的房屋发包给天色公司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05000元。其中第十条第三款约定,工程竣工后,天色公司应通知高频验收,高频在接到验收通知起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天色公司,另定验收日期,但高频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天色公司的看管费、其他相关费用。若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整改返工项目,天色公司应在五日内完成,并及时通知高频验收,因天色公司责任返工造成的工程延期交付是同工期延误。第四款约定,验收不合格,天色公司负责在约定期限内返工,高频不得使用,否则视为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高频承担。第六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色公司应提交工程结算单(合同约定见附表,一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高频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对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若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三日内结清应付款项。第十二条约定,签订合同当日,预付10000元;水电完工、泥工进场,支付30000元;泥工完工,支付50000元;开关面板安装完工,预付15000元。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二项约定,高频未按期支付合同约定款项,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第三项约定,工程未经验收,高频提前使用,视为验收合格,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高频自行承担。签订合同当日,高频支付天色公司工程款10000元。******
2013年10月31日,高频支付天色公司工程款30000元。******
2014年2月8日、3月20日、4月6日,高频分别先后支付天色公司工程款30000元、10000元、10000元。******
其中在2014年3月4日,高频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3月13日,天色公司将房屋交付高频。******
2014年10月20日,天色公司向高频邮寄工程催款函,要求高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000元并领取售后服务手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11月17日,该催款函被退回,高频并未签收。******
2014年11月8日,天色公司向高频邮寄律师函,要求高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000元及违约金。2014年11月12日,该律师函被他人代为签收。******
一审法院认为,天色公司具备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工程款及违约金的问题。2014年3月4日,高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其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可以表明该装饰装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一审法院对高频认为工程尚未完工的辩解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高频并未举证证明该房屋存在装饰装修质量问题,且高频已经实际入住,一审法院对高频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不予采纳。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六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色公司应提交工程结算单,高频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对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若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三日内结清应付款项。天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的工程结算单及其提交时间,进而无法证明工程结算单要求的结算金额及应付款时间。虽然高频在诉讼中认可欠工程款15000元,但该自认在高频否认应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及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并不能替代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约定的天色公司先提交结算单交高频审核的民事行为,故亦不能以高频认可工程欠款而判决由高频支付。综上,天色公司基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六款要求高频支付工程结算款15000元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天色公司没有提交工程结算单,高频不予支付天色公司结算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天色公司要求的违约金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天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高频支付天色公司工程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高频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天色公司与高频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价款合同,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105000元。实际上,本案工程未发生工程量增减,作为固定价款合同,结算无非就是工程价款总额减去已付工程款,天色公司的起诉状本身就包含了结算过程。二、诉讼中,高频已经认可拖欠工程款金额为15000元,一审法院以高频否认应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为由否认高频的自认,存在自相矛盾,因为一审法院已经认定高频否认应承担工程款付给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高频答辩称:对一审判决结果无异议,只要天色公司完成整改就同意支付工程尾款15000元。******
二审询问中,天色公司举示2015年5月25日向高频邮寄但因高频拒收被退回的《重庆天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结算单》共五页,并在当场向高频送达此结算单,拟证明天色公司已经履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中的所有义务。高频对该证据以及天色公司当场送达的行为,不予认可。******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天色公司具备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天色公司实际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的施工,高频对房屋进行了竣工验收,认可工程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天色公司支付工程款。高频在诉讼中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其已经认可工程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的情况下,仅是工程质量保修的问题,不能作为其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双方当事人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六款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高频收到天色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单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核,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之后的三日内付清工程款,即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条件不仅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要求天色公司提交工程结算单供高频审核。本案直至一审诉讼中天色公司并未向高频提交工程结算单,天色公司在二审询问中当场向高频送达了工程结算单,虽然高频对天色公司当场送达工程结算单的行为以及结算单本身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出具体的异议内容,加之双方对工程结算单的具体内容并无明确约定,故本院认定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高频应当向天色公司支付工程款尾款15000元。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系在二审中成就,高频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故天色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色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二审审理中发生新事实,本院依法对原判予以改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
二、高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000元;******
三、驳回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由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和高频各负担3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艳******
代理审判员万怡******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