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天色公司具备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天色公司实际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的施工,高频对房屋进行了竣工验收,认可工程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天色公司支付工程款。高频在诉讼中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其已经认可工程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的情况下,仅是工程质量保修的问题,不能作为其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双方当事人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六款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高频收到天色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单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核,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之后的三日内付清工程款,即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条件不仅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要求天色公司提交工程结算单供高频审核。本案直至一审诉讼中天色公司并未向高频提交工程结算单,天色公司在二审询问中当场向高频送达了工程结算单,虽然高频对天色公司当场送达工程结算单的行为以及结算单本身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出具体的异议内容,加之双方对工程结算单的具体内容并无明确约定,故本院认定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高频应当向天色公司支付工程款尾款15000元。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系在二审中成就,高频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故天色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色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二审审理中发生新事实,本院依法对原判予以改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
二、高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000元;******
三、驳回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由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和高频各负担3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艳******
代理审判员万怡******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