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津法民初字第00069号
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38-11,组织机构代码证7592778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原告公司职工,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奚茹心,女,汉族,原告单位职工,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特别授权。
被告:***,男,土家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诉讼费1105元,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重庆天色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肖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