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翔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鸿翔电缆有限公司、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1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0265N,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南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史洪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88566623C,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西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童忠义,该公司董事长。
江***电缆有限公司与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皖1102民初380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合计3548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吕筱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