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翔电缆有限公司

江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956号
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南郊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0265N。
法定代表人:史洪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3079XG。
法定代表人:黄震。
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价值24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装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4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安装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鸿翔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