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108号
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南郊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0265N。
法定代表人:史洪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阴市富鑫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北环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78280065.
法定代表人:李青松。
被申请人:***,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市富鑫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鑫公司)、***价值6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富鑫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富鑫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鸿翔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