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翔电缆有限公司

江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明林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6140号
申请执行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南郊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0265N。
法定代表人:史洪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良,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赟,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明林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868057XD。
法定代表人:蒋亚林,该公司董事长。
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与江苏明林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林达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116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鸿翔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以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
3、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镇××村土地两宗,已设定抵押并被多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