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加工厂与重庆市万州区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1财保2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加工厂,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公园游廊附*号、九池乡大包村8社,注册号500101600148093。
经营者:***。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万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3203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加工厂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渝0101执保48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查封了担保物。现申请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加工厂已撤诉,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加工厂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