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加工厂与***重庆市万州区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1民初8641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加工厂,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
经营者:***,男,汉族,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崔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加工厂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加工厂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肖英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加工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五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肖英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保全费650元,合计983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黄金龙门木器加工厂负担。
审判长沈鹏
人民陪审员张波
人民陪审员谭言礼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翟小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