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27022号之一
原告: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红旗河沟红石路**3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7069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白玉街**4-1-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0452225X。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成国,重庆市綦江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韶
审判员朱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熊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