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0财保2号
申请人: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石路3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7069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白玉街2号4-1-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045222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的诉讼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