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18964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3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232686XU。
法定代表人:胡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号企业天地4号办公楼1705、1706、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X219225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石路5号3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7069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缴纳8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