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辖终1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白玉街2号4-1-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20452225X。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石路5号3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706950。
法定代表人:吴桂荣,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27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奥源名扬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涉案《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条款中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依据协议管辖,结合诉讼标的额,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