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景名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与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8民初3752号
原告帝景名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新村帝景名苑小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8341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石路5号3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7069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公司员工。
原告帝景名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帝景名苑业委会”)与被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景物业公司”)、重庆渝苏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苏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帝景名苑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帝景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渝苏公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帝景名苑业委会诉称,被告帝景物业公司系“帝景名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渝苏公司系帝景物业公司委托的电梯维保企业。帝景物业公司因涉嫌违反《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于2021年9月28日,对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帝景物业公司服务的“帝景名苑”小区内,其使用的电梯共有17台。2021年9月26日,区市监局对“帝景名苑”小区内的电梯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帝景物业公司使用的注册代码为30105001082005110809(以下简称“尾号0809”)和30105001082005110810(以下简称“尾号0810”)的2台电梯分别存在以下问题:1、设备代码“尾号为0809”的电梯于2020年5月20日由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作出的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内,对该电梯的评估意见为“齿轮曳引机的箱体分割面漏油”,但该电梯的使用单位帝景物业公司直至检查之日,仍还未对这个安全隐患进行修理整改;2、该2台设备机房内未进行防尘处理,且未安装空气调节装置。以上问题系帝景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维保单位渝苏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设备代码“尾号为0810”的电梯地坑有垃圾,导轨漏油严重,轿顶右侧油箱仅剩下四分之一的油量,但公司维保人员签署的维保记录为“正常”。2021年12月10日,区市监管局对帝景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但帝景公司仍拒不履行电梯维修义务。原告认为,根据帝景公司与帝景名苑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帝景名苑业委会委托帝景物业公司服务事项含“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高层二次供水泵房、高层消防泵房、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但帝景物业公司、渝苏公司在电梯维保记录中弄虚作假,不履行电梯维保义务,导致电梯出现故障和损坏,经行政主管单位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改。为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帝景物业公司、渝苏公司履行对注册代码“尾号0809”和“尾号0810”的2台电梯的维修义务并消除危险;2、判令帝景物业公司、渝苏公司对小区其余15台电梯进行安全检测,排除安全隐患;3、判令被告向全体业主公开赔礼道歉;4、本案的诉讼、律师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帝景名苑业委会为证实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2份);3、D6栋电梯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签名。
被告帝景物业公司辩称,一、原告帝景名苑业委会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物业公司已对问题较为严重的“0809”电梯进行了垫资维修工作;对于“0810”电梯,其已在主管部门南岸区铜元局街道指导下进入大修基金申请程序;其已对小区全部17台电梯进行了安全检测;案涉电梯已使用16年余,物业公司依法依约履行了电梯维修义务,正是其精心维护,小区电梯才正常使用至今。原告于2021年初成立,物业公司在其成立后即第一时间向原告告知电梯存在的安全问题,但原告一直对此问题推诿塞责,为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工作设置障碍,物业公司并非此次电梯纠纷的责任主体,原告才是该纠纷问题所在。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是小区电梯的使用人,小区业主是小区电梯的产权人,电梯相关费用应由产权人承担,案涉电梯目前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应使用小区专项维修基金,应由原告主导进入专项维修基金申请程序。综上,帝景物业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帝景物业公司为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电梯安全评估报告(3份);2、电梯安全评估协议及交通银行转账回单;3、光盘(维修视频及照片);4、交通银行转账回单及维修费发票;5、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渝苏公司);6、告知函;7、电梯维保合同(晨阳电梯公司)及日常维保照片;8、帝景名苑小区需要整改的项目及签收函;9、关于动用大修基金对D6栋电梯进行大修的函告若干;10、电梯修理施工方案;11、邮件交寄单;12、行政处罚决定书;13、帝景物业电梯整改报告;14、关于帝景名苑小区D6栋电梯维修有关问题的请示;15、关于帝景名苑D6栋电梯维修进展情况说明及维修照片;16、关于帝景名苑D6栋电梯维修启动大修基金紧急使用流程的申请;17、通知;18、电梯整改意见征求表;19、微信聊天截图。
被告渝苏公司辩称,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与原告帝景名苑业委会间没有形成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其不是本案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原告所称“0809”电梯存在的“齿轮曳引机的箱体分割面漏油”的现象,不属于其日常维保项目内容,其无义务对此进行维修。原告提出的“0810”电梯底坑有垃圾,导轨漏油严重,其对此持有异议。综上,渝苏公司认为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依法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其提起的起诉。
被告渝苏公司未向本院举示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帝景物业公司系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新村1号“帝景名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其与帝景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其对小区内包括电梯在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义务。该小区现共有电梯17台。
被告渝苏公司系“帝景名苑”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其作为乙方(受托方)与作为甲方(委托方)的被告帝景物业公司签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2022年3月16日前其对该小区17台电梯实施维护。
2020年5月20日,被告渝苏公司作为委托单位,被告帝景物业公司作为使用单位,委托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帝景名苑”小区包括注册代码“尾号0809”在内的3台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其中关于注册代码“尾号0809”电梯的《安全评估报告》(报告编号:QT17-20200189)载明,电梯设备本体评估意见,问题描述:有齿轮曳引机的箱体分割面漏油;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漏油可能影响制动力或曳引力,油位过低时会造成齿轮失效;对策与措施:更换油封。
2021年9月26日,区市监局对“帝景名苑”小区内电梯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2021年10月15日,被告帝景物业公司针对区市监局进行的小区电梯安全检查中所暴露出来的注册代码“尾号0809”、“尾号0810”电梯设备机房内未进行除尘处理,未安装空气调节装置、底坑油污、垃圾等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向区市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2021年11月22日,区市监局向被告渝苏公司发出渝南岸市监处字(2021)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区市监局之前对案涉小区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注册代码“尾号0810”电梯存在以下问题,底坑有垃圾,导轨漏油严重,轿顶右侧油箱仅剩下四分之一的油量。
2021年12月10日,区市监局向被告帝景物业公司发出渝南岸市监处字(2021)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区市监局之前对案涉小区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帝景物业公司使用的注册代码“尾号0809”、“尾号0810”2台电梯存在以下问题:1、“0809”的电梯于2020年5月20日由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作出的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内,对该电梯的评估意见为“齿轮曳引机的箱体分割面漏油”,但该电梯的使用单位帝景物业公司直至检查之日,仍还未对这个安全隐患进行修理整改;2、该2台设备机房内未进行防尘处理,且未安装空气调节装置。
2022年1月24日,被告帝景物业公司作为委托方,与作为评估机构的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签订《电梯安全评估协议》,约定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帝景名苑”小区注册号“30105001082003010125”等14台电梯整机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2022年1月25日,原告帝景名苑业委会起诉来院,并提出如前所述之诉讼请求。
2022年2月19日至21日,被告帝景物业公司委托重庆市晨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设备代码“尾号0809”电梯关于“齿轮曳引机的箱体分割面漏油”的问题进行了维修整改,该电梯现运行正常。
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事实部分,争议焦点如下:设备代码“尾号0810”电梯导轨漏油严重,该情况是否存在。
原告帝景名苑业委会认为,该部电梯导轨漏油情况客观存在,区市监局进行安全检查时已发现该问题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告帝景物业公司未就该事实发表意见。
被告渝苏公司认为,区市监局检查时发现该部电梯导轨油箱油量减少,是电梯运行润滑合理消耗,而非设备损坏维修问题,无需维修整改。
本院认为,区市监局于2021年9月26日对案涉设备代码“尾号0810”电梯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即发现该电梯存在“导轨漏油严重”等情况,并在其后向其发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可证实案发当时案涉电梯的确存在“导轨漏油严重”的事实,被告渝苏公司关于油箱油量减少系设备正常消耗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举证及**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专业性服务组织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本案中,被告帝景物业公司系“帝景名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其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对小区包括17台电梯在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义务。帝景物业公司虽然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将案涉电梯委托给被告渝苏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但应当对该委托的专项服务事项向小区业主负责,就案涉电梯出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2020年5月20日,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案涉电梯的《电梯安全评估报告》所载明的,以及2021年9月26日区市监局进行小区电梯安全检查时,发现案涉“0809”电梯存在的“齿轮曳引机的箱体分割面漏油”、“0809”、“0810”电梯存在的“设备机房内未进行防尘处理,且未安装空气调节装置”、“0810”电梯存在的“底坑有垃圾,导轨漏油严重”等问题,帝景物业公司对案涉电梯存在的上述问题负有维修整改的义务,鉴于帝景物业截止2022年2月21日,已就“0809”电梯的“齿轮曳引机的箱体分割面漏油”、“0809”、“0810”电梯的“机房内防尘处理,空气调节装置安装”、“0810”电梯的“底坑垃圾”等问题进行了维修及整改,已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原告就上述问题所提起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关于案涉“0810”电梯“导轨漏油严重”问题,帝景物业公司庭审中未向法庭举示相关证据证实其就该问题其已履行维修义务,其将承担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帝景物业公司截止2022年1月24日,先后对案涉小区的全部17台电梯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估,其已履行对小区电梯进行安全检测,排除电梯安全隐患的合同义务,原告就此提起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本院认为,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原谅的民事责任方式。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被告帝景物业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应当承担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原告在起诉帝景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其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关于律师费的诉求,鉴于原告庭审中未就该项诉求进行明确,本院也未予审理,其相关诉讼请求,本院应予驳回。被告渝苏公司系案涉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其对案涉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是基于其与帝景物业公司签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渝苏公司与原告间并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起诉要求渝苏公司承担案涉电梯维保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本案中就渝苏公司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新村1号“帝景名苑”小区内注册代码为30105001082005110810电梯“导轨漏油严重”的维修整改义务;
二、驳回原告帝景名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在原告帝景名苑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垫付,被告重庆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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