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

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4民初1393号
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1栋9楼1号。
法定代表人:彭志伟。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18号。
法定代表人:施亚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雅然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寿卫
代书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