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

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6执13936号
申请执行人: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1栋9楼1号。
法定代表人:彭志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博道与安兴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叶成诚,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津0319民初74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津0116执13936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