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海纳百川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洪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志伟,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5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请求或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合同签订时甲方即上诉人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签订管辖协议时甲方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