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

亨特建筑产品(成都) 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5685号
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彭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经纬,广东华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玮,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崇新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万传军。
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申请撤诉,但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亨特建筑产品(成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仪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