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6654号之一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发、梁胜凯,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叶家伟。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红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奇彦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