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美凌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6403号

原告:重庆美凌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949266M。

法定代表人:江素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鑫,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琼,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重庆高科.财富园三号A栋7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1781386C。

法定代表人:叶家伟。

被告: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西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8976640A。

法定代表人:金健。

原告重庆美凌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绿地申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重庆美凌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的《绿地海外滩产品装饰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由签订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尚不能解决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抬头亦载明了甲方的法定地址、联系地址均为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该地址也系其注册地),经查,该地址确系属于自贸区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修订)》中第一条“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自贸区范围内的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第一审商事案件(案由范围详见附件,其中附件一、19承揽合同纠纷),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有管辖权”之规定,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本院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晨

书 记 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