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琦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5财保54号
申请人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家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琦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南端公建**附**
法定代表人华远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琦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渝0155民初16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琦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存款25万元,并查封了申请人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华晨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现案件已经审结,请人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解除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琦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存款25万元的保全。
二、解除对申请人重庆佳谊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华晨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的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