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香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香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1执保382号
申请人:重庆香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童路81号13栋1-11-4跃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38776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1栋4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10160424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香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500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20)渝0101财保117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应收账款300万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债权为三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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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