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财保117号
申请人:重庆香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童路****1-11-4跃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38776R。
法定代表人:李雳,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东方希望天祥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101604248。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香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书面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香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学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