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香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香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3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香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童路81号13栋1-11-4跃1。
法定代表人:李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靖,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1栋44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
重庆香江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137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900284元,执行费4140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4××××、川A2××××、川A1××××、川A8××××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中核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