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执1号
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安国勇,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322号1幢1-1。
法定代表人:邹佳全。
被执行人:重庆新睿蘭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822号2幢整幢。
法定代表人:邹佳全。
被执行人: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大道8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先利。
被执行人:龙富勇,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诗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新睿蘭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富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19)京民初50号民事判决。重庆诗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重庆诗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指定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576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诗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登记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初50号民事判决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晓冰
审 判 员 王京林
审 判 员 苏玉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吕雪飞
书 记 员 张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