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92执244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百灵路1号华瓯新界3幢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1484600。
法定代表人:赵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大道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6101776R。
法定代表人:张先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5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5 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 025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网络资金等财产;2.被执行人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4 8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至本院账户,已支付申请执行人4 509.62元,余款290.38元用于支付执行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3.被执行人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渝XXXXXX车辆,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轮候查封),因该车辆已被查封且下落不明,故暂无法进行处置;4.被执行人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X大道XX号的房屋及合川区XX镇XX大道XX号的房屋,本院已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轮候查封),因该房屋已被查封,故暂无法进行处置;5.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10月13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5 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 025元(应扣除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4509.62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92执24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建 磊
审    判    员      姚    洪
审    判    员      周 绪 鹏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雪 芹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