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诉讼费追缴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12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郭彦,院长。
被执行人: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大道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6101776R。
法定代表人:张先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富勇,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翁光敏,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张**,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8909708R。
法定代表人:谭文中,总经理。
关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重庆银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富勇、翁光敏、张**、***、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费追缴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9015元可供执行,依法冻结、扣划后,已转入财政专户,后查明被执行人翁光敏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6)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XXXX0号]、被执行人张**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7)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XXXx5号]、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8)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XXXX2号]、被执行人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7)合川区不动产权第0XXXX5号]可供执行,其中被执行人翁光敏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6)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XXXX0号]和被执行人张**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7)江北区不动产权第0XXXX5号],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均已转移至他人名下,故无法查封。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8)南岸区不动产权第0XXXX2号]和被执行人重庆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渝(2017)合川区不动产权第0XXXX5号]进行了查封,已查封,但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本院为轮候查封,由于本院为轮候查封,故上述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1649362元,申请执行费18984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丹
审判员 高 凌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