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执43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5855X5。
法定代表人敬儆,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里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康路88号皇冠自由城3幢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981372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德利欧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塔坪桃花源桔园北二楼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9662XB。
法定代表人黄卫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卫新,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程静,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黄卫东,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黄熠,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女,194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里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黄卫新、程静、黄卫东、**、黄熠、***、重庆德利欧环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5民初20133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等,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43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必元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梦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