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欧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7547号
原告:济南欧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科,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PeterStefanBartholomaeusLegner,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欧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2020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欧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40元,由原告济南欧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