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执22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丰翔路**,组织机构代码:607407448。
法定代表人PeterStefanBartholomaeusLegner。
被执行人杭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2788(**101)机构代码:MA27YDMM8。
法定代表人胡哲新。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12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474367元、利息17746.94元(暂计自2020年7月1日逾期之日起算至申请之日至逾期101天的利息金额)。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因杭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名下资产将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置,本案中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2执22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珍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