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06民初6674号
原告: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07448U,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丰翔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PeterStefanBartholomaeusLegner,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丽,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卫,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该公司职工。
被告:**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40507994H,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藕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江,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航,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克公司)诉被告**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丽、吴春卫、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江、张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克公司诉称:**公司结欠申克公司货款15433559.49元,现要求**公司立即支付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公司辩称:货款未支付是因发包方南京知行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行公司)项目停顿造成,目前该项目重启在即,希望双方协商。
经审理查明:
一、检测线项目合同。
2018年11月21日,**公司与申克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书及技术协议各1份,约定:**公司向申克公司采购总装车间输送及工艺设备交钥匙工程中的检测线;合同总价款1825万元,后变更为17872413.79元;付款期限为:预付款3650000元,预验收后3555603.45元,设备到达甲方场地3555603.45元,安装调试完成3555603.45元,终验收完成2666702.58元,质保(终验收报告签署之日起两年)完成888900.86元,在满足相应付款条件后30日内支付等。技术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最终验收被推迟并且该推迟不是由于申克公司的原因造成,客户应在货物到达客户现场后90天内签署最终验收报告。
合同签订后,申克公司交付了设备。2019年7月12日,申克公司向**公司发邮件,要求签署到货确认单和安装调试确认报告,但因知行公司该项目暂停,**公司未签署,亦未能进行终验收。2019年12月31日,**公司以邮件形式向申克公司发送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载明该设备至2019年12月底工程已完成80%(完成安装调试)。
该合同项下,**公司支付了7205603.45元,余款至今未付。
二、加注设备项目合同
2018年12月10日,**公司与申克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书及技术协议各1份,约定:**公司向申克公司采购总装车间输送及工艺设备交钥匙工程中的加注设备;合同总价款10556000元,后变更为10337600元;付款期限为:预付款2111200元,预验收后2056600元,设备到达甲方场地2056600元,安装调试完成2056600元,终验收完成1542450元,质保(终验收报告签署之日起两年)完成514150元,在满足相应付款条件后30日内支付等。技术协议中明确约定终验收时间不晚于2009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后,申克公司交付了设备。2019年7月16日双方签署移交说明,载明:申克公司的安装调试人员已经在执行公司总装车间安装调试上述供货范围并在通过性能检验后移交给客户,在此移交的同时设备认为损坏及灭世的风险的转移也开始执行等。因知行公司项目暂停,故未进行终验收。
该合同项下,**公司支付了4167800元,余款至今未付。
2020年11月21日,申克公司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采购合同、技术协议、金额结算表、往来邮件、设备移交说明、催款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书及技术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申克公司已交付了两套设备并完成了安装调试。本案虽未进行终验收,但技术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如果最终验收被推迟并且该推迟不是由于申克公司的原因造成,检测线项目应在货物到达客户现场后90天内签署最终验收报告”、“加注设备项目终验收时间不晚于2009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约定,以终验收为条件的付款期限均亦届满。综上,申克公司有权主张除质保金外的其余未付款计15433559.48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申克公司货款1543355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433559.48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14401元,由**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安震旦
人民陪审员  陆俊杰
人民陪审员  高红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雪霞